六百公斤运毒案主犯死刑改判死缓—蔡思斌毒品犯罪辩护成功案例
福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分享—论毒品犯罪中的刑事推定
当前,全球毒品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且愈发复杂,犯罪手段呈现出隐秘化、多样化的特点,犯罪主体集体化、职业化特征也日益凸显,这使得打击毒品犯罪行为更加困难。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入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明知自己持有、运输以及交易的物品属于毒品。主观明知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也是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可谴责性的前提条件。然而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极难认定,司法机关获取的证据多为口供等言词证据且稳定性较差,绝大多数的毒品犯罪行为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都会称自己主观上并不明知。为了应对日趋复杂、形势严峻的毒品犯罪办理难题,为司法机关证明毒品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方法对毒品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明知”可能出现的情形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随着毒品犯罪的特征不断变化,司法解释不可能完全列举不断发展的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的情形。因此,实践中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时,办案人员往往倾向于依靠推定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但是正如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所言,关于推定的概念是如此混乱,迄今为止人们仍无法对其成功阐释。推定自身的概念、内涵、规则本就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实践中司法机关适用推定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是迫于无奈的选择,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造成冤假错案的风险,设置不当会对司法公正带来不可忽视的冲击。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推定的概念、内涵、规则,并进一步为适用推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提供可行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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