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犯罪中“明知”的判断
刑法中的“明知”根据司法解释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者是知道一个明确的事实,后者是推定其知道,可以是知道一种概然性很高的可能性。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为标准进行判断,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经历,或者从事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等,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能力结合行为人自身实际水平为标准来判断。
二、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
1、推定“明知”必须建立在一定基础事实上。行为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初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毒品犯罪的“明知”。
(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境,或者经过海关和边检查时以假报、隐匿等蒙骗手段逃避检查的。
(2)采用假冒、伪装等手段逃避检查的。
(3)采用将毒品吞服、捆绑或者非常隐蔽的方式携带的。
(4)受委托或者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情况的。
(5)购置了制毒设备、工具、原料以及配置方案的。
(6)将制造毒品的设备进行伪装,隐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
(7)毒品包装物留下的指纹与行为人指纹鉴定一致的。
(8)在行为人身上、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
2、可以让行为人对推定“明知”进行解释或者反驳。在特定条件下,行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条件包括:
(1)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控方无法用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的。
(2)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具有证据上信息优势。
(3)对某些程序性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由行为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就属于第一种特殊情况,因为没有直接的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只能根据一定基础事实做出合理推定,合理推定只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不是必然结果,所以应当让行为人进行合理解释或者提出反驳。
3、推定“明知”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事实,是不允许适用推定明知的。另外,适用推定明知的基础事实必须是客观、真实、明确的。最后,当用基础事实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但得出的有罪结论并非唯一或者不确定时,应当适用相对较轻的罪名。
转自公众号“刑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