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分享—毒品犯罪辩护之罪名之间的区分
把面粉当作毒品出售 构成诈骗罪
案情
无业人员王某苦于无钱生活,故产生以非法方式来获取钱财,由于贩卖毒品系暴利行业,遂产生了贩卖毒品的心思,但朋友却告诉他贩卖毒品是一个很严重的罪,一旦被抓将被判处重型甚至被判死刑。由于害怕,便打消了贩卖毒品的念头,于是边上街买了一袋面粉,当做毒品出售给吸毒人员,从2013年4月至8月共出售面粉350克,获得非法收益4500元。后在一次交易中,被购买人发现卖的是假毒品时案发。
分歧
对本案王某的行为应以何罪定罪处罚,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对于购买人而言,属于毒品,但由于出售的是面粉,属于工具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可以按照贩卖毒品未遂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这是因为其明知是面粉,为非法获取利益,当作毒品出售,主观上具有欺骗购买人的意思,并且使购买人误认为是毒品而心甘情愿的支付价款,且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为非法获取利益,欺瞒他人,用面粉当作毒品出售给受害人,骗去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啊,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所谓买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本案王某主观上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出售毒品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将面粉当做毒品贩卖是为了欺骗受害人,让受害人心甘情愿支付价款,主观上是为非法获取利益,客观上用面粉欺骗受害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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