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3300克一审被判死刑、二审辩护改判为死缓律师辩护词–福州毒品辩护蔡思斌律师原创
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之律师意见书
梁炳坤涉嫌巨额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之律师意见书
(2005)粤环经律意字第66号
致尊敬的广州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
我们受梁炳坤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局(九处四科)正在侦查预审的梁炳坤涉嫌贩卖毒品案中依法给梁炳坤提供法律帮助。在出具对此案的律师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贵局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梁炳坤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依法出具以下律师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 从梁炳坤涉案物性质角度考虑。
据了解,梁炳坤涉案的摇头丸为劣质品,在众多毒品,甚至在100多种摇头丸中,的确属毒性极小的一种。毒品的种类以及含毒量成分的多少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及适用刑罚的主要标准,敬请贵局考虑这一从轻情节。
二、 从梁炳坤所处行为阶段的角度考虑。
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未遂与既遂适用不同的刑罚,而界定未遂与既遂的标准通说为:
“贩卖以毒品是否卖出成交即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犯罪分子为寻找买主着手实施贩毒行为,但在售出毒品前被抓获归案的,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行为人是否获利不能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在行为人获得利益或已达成转移毒品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仍不能认为既遂”(参见李希慧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2001年版,P585)。
“贩卖毒品罪的未遂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二、行为人为贩卖毒品而买进毒品,或者买进毒品后尚未卖出被查获的。其三、对非法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试图加以贩卖,尚未卖出而被查获的”(参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P299)。
在本案中,由于在梁炳坤“着手”时即受到警方控制,涉案的摇头丸没有卖出,从而没有流入社会,因此,在行为阶段上显属未遂,且避免了实际危害社会的发生,这属法定从轻情节,也敬请贵局一并考虑。
三、 从梁炳坤的行为动机角度考虑。
梁炳坤欲本人从不沾毒,处理的属他人留落的“库存品”,且未牟取任何利益,这属从轻情节,也敬请贵局一并考虑。
四、 从梁炳坤身体及家庭状况角度考虑。
据了解,梁炳坤身世的人都清楚,梁炳坤在十几年以前遭受负心男人的抛妻弃子,孤身一人携子相依为命,且重病在身,儿子无业,实为经历坎坷。梁炳坤患有严重的类风湿等疾病,至今已达9年,病情日趋严重,被关押后,更加严重,已发展到不能自主洗面、刷牙、冲凉、穿衣、吃饭、上卫生间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详况可向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了解)。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200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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