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六名福建长汀南山镇罗某甲、蔡某甲、蔡某乙、罗某乙、蔡某丙、吴某某和永定籍邱某某竟动起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发财梦,最终全部受到法律的制裁。2月3日,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罗某甲等七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5年4月份中旬,“黄总”(身份不详)叫被告人罗某甲帮忙招收工人来生产制造麻黄素,并由“黄总”提供场地、设备工具及化学原料。之后,被告人罗某甲以较高报酬纠集了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罗某乙、蔡某丙、吴某某、邱某某等人到漳平市拱桥镇罗山村上坑自然村陈某某的养鸡场内工棚,用化学原料非法生产制造麻黄素。在此期间,被告人罗某甲负责召集工人、安排工人分别参与现场各生产工序、联系“黄总”以及自己也参与其中一两道生产工序等事务,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罗某乙、蔡某丙、吴某某、邱某某在被告人罗某甲的安排下负责相应的生产工序。2015年4月24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甲、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罗某乙、吴某某、邱某某等人被龙岩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及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十二盆疑似麻黄素的结晶体和两桶存有疑似麻黄素的结晶体沉淀物的废液,以及大量提炼麻黄素的原材料和工具。侦查机关对疑似麻黄素的结晶体提取检材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检材均检出麻黄素成分。现场查获的麻黄素结晶体净重为377.16千克(已经扣除两桶的废液的重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罗某乙、吴某某、邱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非法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提取了制毒物品麻黄素377.16千克,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甲不仅参与了具体生产过程,还负责组织工人、现场生产管理、对外联系其他组织者等事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罗某乙、吴某某、邱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各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非法提炼了麻黄素,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以出卖,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均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可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参与程度予以确定刑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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