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毒品辩护律师分享—代购毒品辩护观点(二)——“牟利”之辩
藏在深山炼制麻黄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受刑罚
麻黄碱是一种化学品,在医学上应用较广。同时也由于麻黄碱是合成苯丙胺类毒品也就是冰毒的最主要原料,一些不法分子就打起了麻黄碱的主意。近日,顺昌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一个藏在深山竹林里炼制麻黄碱用于出售的团伙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春,顺昌某村村民,早些年在龙岩长汀等地经营山场,但收益不高,一心想找个快速致富的方法。2012年底,吴某春认识了长汀人黄某(另案处理)。黄某告诉他,生产麻黄碱利润十分丰厚。经其点拨及牵线搭桥,吴某春于2012年底回到顺昌,在他自己承包的一个废弃造纸厂内,和长汀人合作,并从长汀购买了设备和化工原料开始生产麻黄碱。第一次生产了约120千克麻黄碱,但由于纯度不够无法卖出。吴某春并不甘心就这样罢手。2013年4月,吴某春和陈某生与长汀人共同出资,利用前期的生产设备,从顺昌化工品商店购进新原料,在一片偏远的毛竹林里搭起了临时工棚,并雇佣了林某求来帮忙生产。此次生产了100余千克麻黄碱,卖出得款80万元,吴某春与陈某生共分得40万元。然而,吴某春感觉,在此次交易中被长汀人算计,于是不愿再与长汀人合作。2013年5月,吴某春与陈某生两人出资,决定仍在临时工棚里生产麻黄碱,并找来了林某求、陈某清、曾某仰来帮忙生产。只不过此次他们只生产出了19千克麻黄碱,就被公安查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春、陈某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麻黄碱,数量大;被告人林某求、陈某清、曾某仰为挣取工资,在明知他人是加工、提炼麻黄碱的情况下,仍受雇参与加工、提炼,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具体情况,对五被告人作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自:顺昌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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