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陈芷平雇佣被告人丁挺与汪某某(另案处理)帮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陈芷平提供泉州市鲤城区租房给汪某某住、提供闽CXXXXX铃木轿车给丁挺使用,提供泉州桥南新加坡城X栋XXXX租房及X-XXXX信箱用于存放甲基苯丙胺,并将信箱钥匙交给汪某某保管。购毒人员与陈芷平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陈芷平通过电话指派丁挺、汪某某同去新加坡城X-XXXX信箱取甲基苯丙胺至XXXX租房进行称重包装后送给购毒人员,剩下的甲基苯丙胺藏回信箱。被告人兰丽珍分别于2015年2月7日凌晨、2月8日向陈芷平电话购买甲基苯丙胺,陈芷平通过上述方式指使丁挺、汪某某分两次送甲基苯丙胺200克、100克给兰丽珍。兰丽珍收到货后,采取邮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200克、76克寄送给下家。
2015年1月24日、27日左右,被告人兰丽珍在泉州市丰泽区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2克给吸毒人员雷某某,雷某某共支付人民币500元给兰丽珍。
2015年2月9日,汪某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人员从泉州市桥南新加坡城X栋X楼电梯口的X-XXXX信箱内搜出由其负责保管的4包甲基苯丙胺净重1225克、1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0克。后汪某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丁挺。丁挺被抓获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芷平,并当场从陈芷平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克。2015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丰泽广场东南半岛酒店KTV抓获被告人兰丽珍。
二、一审认为
被告人陈芷平、丁挺、兰丽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陈芷平贩卖甲基苯丙胺15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克。陈芷平雇佣丁挺为其贩卖毒品,系主犯,应当依法惩处。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陈芷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二审认为
上诉人陈芷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芷平贩卖甲基苯丙胺15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克,属数量大。陈芷平雇佣丁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鉴于涉案的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及本案具体情况,对陈芷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四、判决结果
上诉人陈芷平犯贩卖毒品罪,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蔡思斌律师评析:从二审法院观点可以看出,对于被告人陈芷平的改判理由在判决文书上体现为“鉴于涉案的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及本案具体情况”,这就涉及毒品数量、去向、社会危害性等等。一般而言,毒品犯罪大部分以“人赃俱获”的结果告终,也就意味着几乎所有的毒品犯罪都会被查处一定数量的毒品,这部分毒品一方面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另一方面也成为避免死刑的利器。查处的毒品一定是未流入社会的部分,因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尤其是对于被控诉制造毒品罪的被告人而言,往往毒品还处于不能直接吸食的状态,全部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这样尽管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但是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反而相对较小。此外,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在有些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相对较少,含量极其低的情况下,法院依旧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最后,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应当从贩卖毒品中扣除,对毒品数量的认定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