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本文所涉及姓名或为化名。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为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4日,买毒人向被告人张某约购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当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恒昌公寓某房间内,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一包,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42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谢某、邹某、隋某、杨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起获毒品、毒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称量录像、抓获录像、约购录像、取样录像,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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